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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1〕72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和认真学习、掌握年金所得税相关政策(见附件)。

  附件:1.解读年金所得税相关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9号)(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解读年金所得税相关政策

  2009年12月10日至今,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694号文)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2011第9号公告),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给予了明确。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年金的税务处理更是成为征纳双方关注的话题。为方便基层税务干部深入理解和掌握年金所得税政策变化,现对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概念

  企业年金,又称"第二养老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

  二、政策解读

  (一)年金的税务处理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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