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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2012)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以及技术研究开发;

  (二)支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

  (三)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和推广;

  (四)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

  (五)节能表彰奖励;

  (六)支持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节能工作。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市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国内、国际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与信息交流。

  第五十三条 企业开发节能新技术、进口节能研发用品、购置节能专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十四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

  本市支持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通过联合贷款、转贷款和委托贷款等合作方式,为节能项目提供全程金融服务,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信贷需求,提供相应的信贷产品。

  本市鼓励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对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担保或者授信支持。

  对采用列入国家和本市淘汰目录的用能产品、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项目,担保机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担保或者授信支持。

  第五十五条 本市推进能源价格改革,实行有利于节能的能源价格政策。

  本市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推行可中断负荷补偿电价等政策;逐步扩大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并实行分时核定最大需量。

  本市鼓励电力企业与用户运用协议避峰等措施限制高峰期电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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