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确认资格及发证
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审批单位发文确认评审结果,报省局人事处和市人事局备案;并由评委会办公室办理资格证书发放手续。
资格证书的编号命名:初级为“粤深气初年年年年nnn”(nnn为编号,从001开始。)
五、气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一)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单位评价推荐意见,由本单位提出评价推荐意见;
3、本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技术工作总结(不超过3000字)。
4、学历(包括后续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证书、各种专业岗位(资格)证书(如上岗证)、各种受聘的兼职技术岗位证书、外语考试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证明)。
5、本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所获的工作表彰、奖励证书、科技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6、本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论文、论著、技术报告等的复印件或原件。
7、各单位将申报人员提供的《评审简表》、《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等主要成果材料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评审前公示。在公示结束并且无异议或不影响评审的情况下,把所有申报材料和公示无异议证明和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8、一寸近照2张。
(二)考核评审的程序
1、 个人申请。申请评审气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基层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3、市气象局人事部门审核。
3、召开初评委会会议评审:
(1)参加会议的“气象初评委会”委员占评委会人数的2/3以上,评审结果才有效。
(2)初评委会审阅申报材料、经集体讨论,有必要的可组织申报人员答辩。
(3)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4)投票同意人数达到到会委员数的2/3或以上的为评委会审议通过。
4、市气象局审批
将评审情况和投票结果向市气象局报告;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并批准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5、确认资格及发证
由市气象局发文确认评审结果,报省局人事处和市人事局备案;并由评委会办公室办理资格证书发放手续(资格证书的编号命名规定同上)。
省、市相关部门对任职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