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设计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计单位是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设计单位应按照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对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完备性、可靠性、可实施性、经济性负责。近期,我署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设计深度不够、错漏碰缺、设计变更量大、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等设计质量问题,影响了项目的顺利实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高设计质量,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编委《关于市建筑工务署职能调整等问题的通知》(深编[2008]95号)、市建筑工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建工[2011]51号)的相关规定,我署原则上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就介入政府工程前期工作,负责组织项目设计招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工作。特别是建设项目由使用单位向我署移交后,设计合同均由我署继续执行(包括付款、结算及报送审计部门审计)。在设计工作的各阶段,各设计单位必须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并按我署相关要求,积极协助、配合我署相关工作,提供优质的全过程工程设计服务。
二、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认真执行设计规范、标准,所有设计文件深度必须满足国家、深圳市有关规定及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时,充分发挥内部校审制度的作用,尽量避免错漏碰缺,不断提高设计质量,提交合格的设计产品。
三、设计各阶段必须严格执行限额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以市发改部门批复可研报告中的建安工程投资作为设计限额,施工图设计以批复总概算中的建安工程投资作为设计限额,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设计变更,采取优化设计、调整建设标准等措施,全面杜绝项目投资的“三超”现象(即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在各阶段的设计报建及概算申报前,设计单位原则上须报我署审查并取得我署确认。
四、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执行《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所有设计变更均须事先报我署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