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随访。
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对经过病残儿医学鉴定且符合鉴定标准的申请人定期随访,并将申请人再生育情况反馈逐级上报(表格见附件2)。
三、加强业务督导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其自觉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防止和杜绝在病残儿鉴定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确保鉴定的公平、公正、公开。
各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对街道、社区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进行工作督导,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工作检查,对基层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整改。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加强对街道病残儿医学鉴定和再生育审批的监督,从而杜绝各种违规行为。
对于发现申请人隐瞒超生行为、弄虚作假通过市级鉴定的,一经核实,我委将撤销其《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资料的规定
一、资料内容
(一)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填写完整并加具夫妻双方单位、社区工作站意见的《病残儿医学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无工作单位的,仅需社区工作站加具意见。
(二)户籍、身份、婚姻、计划生育状况证明
1.夫妇双方及患儿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再婚夫妻另需提交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复印件。
3.女方《计划生育服务证》(需有近三月孕情检查登记)或女方近三个月的孕情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患儿更改过姓名,需复印户口本中更改姓名登记的一页。患儿身份证如正在办理,可提交带照片的公安部门的身份证办理回执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证》要复印首页和近三月孕情检查登记页。
(三)育龄妇女信息表
加盖社区工作站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核查时间的育龄妇女信息表原件(所有申请人均需提交)。
(四)病历资料
1.2张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2.病历、重要检查报告单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