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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5.对已经通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家庭进行跟踪随访。

  (四)社区工作站职责。

  1.上门核查申请家庭的基本信息、计划生育情况、疾病情况等是否属实。

  2.打印育龄妇女信息表并签字盖章。

  (五)指定鉴定医院职责。

  1.成立医学鉴定工作小组。

  由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小组成员在5人或以上,尽可能覆盖多个学科。小组需任命一名负责人或业务联系人。

  2. 组织开展医学鉴定工作。

  ⑴ 审核被鉴定人身份。

  ⑵ 做出疾病诊断:必须包括病名(尽可能按国际疾病分类标、ICD标准)、病因、遗传方式三方面。对目前不能明确的病因和遗传方式需加以注明。

  ⑶ 鉴定结论必须包括:病名、病残程度(一至四级)、再发风险分析、是否可以再生育或产前诊断的建议四方面的内容。

  ⑷ 为再生育家庭提供优生遗传筛查及咨询、围产期保健、产前诊断等优生服务和信息。

  ⑸ 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的病例,转介到合适的医疗机构,或提出处理意见。

  3. 对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业务问题及时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办公室反馈。

  4.对小组成员进行管理,对于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及时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办公室反馈,经确认后进行调整。

  5.各指定医院需通过网站、公示栏、宣传栏等形式向群众公开病残儿医学鉴定预约电话。

  二、规范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

  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对于基本符合条件的,发放《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告知申请人按规定准备资料,到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通知社区工作站上门核查。对于患儿情况明显不符合鉴定诊断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申报。

  (二)上门核查。

  社区工作站在收到通知后,需上门核查申请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现场比对申请人夫妻和患儿的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对于人户分离的家庭,应委托现居住地的社区计生工作人员上门核查。

  (三)打印育龄妇女信息表。

  上门核查后,社区工作站需打印申请人育龄妇女信息表,登记上门核查时间,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归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资料袋,一同上报。对于人户分离的家庭,现居住地的社区计生工作人核查后,将登记上门核查时间、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育龄妇女信息表反馈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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