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已经通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家庭进行跟踪随访。
(四)社区工作站职责。
1.上门核查申请家庭的基本信息、计划生育情况、疾病情况等是否属实。
2.打印育龄妇女信息表并签字盖章。
(五)指定鉴定医院职责。
1.成立医学鉴定工作小组。
由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小组成员在5人或以上,尽可能覆盖多个学科。小组需任命一名负责人或业务联系人。
2. 组织开展医学鉴定工作。
⑴ 审核被鉴定人身份。
⑵ 做出疾病诊断:必须包括病名(尽可能按国际疾病分类标、ICD标准)、病因、遗传方式三方面。对目前不能明确的病因和遗传方式需加以注明。
⑶ 鉴定结论必须包括:病名、病残程度(一至四级)、再发风险分析、是否可以再生育或产前诊断的建议四方面的内容。
⑷ 为再生育家庭提供优生遗传筛查及咨询、围产期保健、产前诊断等优生服务和信息。
⑸ 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的病例,转介到合适的医疗机构,或提出处理意见。
3. 对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业务问题及时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办公室反馈。
4.对小组成员进行管理,对于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及时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办公室反馈,经确认后进行调整。
5.各指定医院需通过网站、公示栏、宣传栏等形式向群众公开病残儿医学鉴定预约电话。
二、规范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
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对于基本符合条件的,发放《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告知申请人按规定准备资料,到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通知社区工作站上门核查。对于患儿情况明显不符合鉴定诊断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申报。
(二)上门核查。
社区工作站在收到通知后,需上门核查申请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现场比对申请人夫妻和患儿的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对于人户分离的家庭,应委托现居住地的社区计生工作人员上门核查。
(三)打印育龄妇女信息表。
上门核查后,社区工作站需打印申请人育龄妇女信息表,登记上门核查时间,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归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资料袋,一同上报。对于人户分离的家庭,现居住地的社区计生工作人核查后,将登记上门核查时间、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育龄妇女信息表反馈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