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深卫人妇社〔2012〕18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委有关直属各单位:

  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相对复杂的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市户籍人口不断增加,病残儿鉴定工作日益繁重,为了进一步做好病残儿鉴定相关工作,规范流程,做好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明确工作职责

  (一)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职责。

  1.设立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办公室。

  主 任: 张英姬 市卫人委妇社处 处长

  副主任: 郑建辉 市卫人委妇社处 调研员

  曾序春 市人口计生科研所 所长

  成 员: 黄 茵 市卫人委妇社处 主任科员

  王鹤云 市人口计生科研所 副所长

  谢立春 市人口计生科研所 人口研究室主任

  2.组织每季度一次的病残儿医学鉴定会,负责联系有关专家,安排会场,整理鉴定资料等。

  3.协调、处理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4.对基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制定文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5.年终对全年业务进行总结,数据分析,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研讨第二年度工作思路。

  (二)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1.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小组。

  初审小组成员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业务科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负责病残儿鉴定的行政工作人员,本区计生中心和(或)辖区医疗保健机构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组成。

  2.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工作。

  3.对本区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对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业务问题及时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办公室反馈。

  (三)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职责。

  1.发放《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2.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初步审核。

  3.开展家系调查。

  4.核对申请资料(申请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