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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时间安排

  (一)试点工作阶段。2012年5月至9月,全面深入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二)总结评估阶段。2012年10月,省医改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民政厅、保监局等相关单位,对试点地区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不断完善试点实施方案,为下一步扩大范围做好准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试点地区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保监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加强基金筹集、政策衔接、运行监管、业务复审等工作,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财政部门要按协议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试点商业保险机构,依据签订的委托管理服务项目协议,履行相关职责。

  (二)完善制度,细化任务。格尔木市和互助县政府要根据我省医改政策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城乡居民医保委托管理制度》、《承办机构考评办法及考核标准》、《履约保证金制度和违约处罚制度》等规章制度,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支付业务委托承办协议》,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指导试点工作稳步运行。

  (三)跟踪服务,有序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衔接,跟踪指导试点地区各项工作;试点地区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试点工作;商业保险机构要按照总体要求和工作时间,完成试点工作任务,积极稳妥的推进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工作。

  附件:
青海省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招投标工作指导意见

  为确保我省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的商业保险机构实行公开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经办能力强、信息网络齐全、服务收费合理的商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工作,以实现降低和控制行政成本费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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