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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主要任务

  政府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保服务,通过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购买医保的经办服务,商业保险机构为经办服务的主体,按照委托协议履行服务相关内容。

  (一)政府部门的主要任务

  1.制定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医保委托管理等规章制度,联合审批商业保险机构的承办方案,并以相关规章制度为依据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严格约定双方的权力、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委托经办服务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探索建立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的退出机制。

  2.仲裁指导。医保管理机构按照城乡居民医保30%的比例对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专家对有争议性的初审结论进行终审和裁定,对商业保险机构开展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对商业保险在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复审,并督促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对违规“双线”指标的定点医院和医生发放预警通知单,情形严重者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3.监督考核。通过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履约保证金制度和违约处罚机制,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行为。当地政府要按照协议,严格监督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服务工作,按委托管理费的10%预留履约保证金,对商业保险机构按签订的委托协议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返还10%预留履约保证金。发生违约责任的,按照一定比例扣除预留履约保证金;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终止合作,并依照程序追究法律责任。保监部门依法对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保服务行为进行监管。

  4.资金监管。社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征缴工作,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完善基金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基金透支,保障基金安全。

  5.转变职能。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一步整合资源,降低运行成本,逐步将现有医保经办人员、各级医疗机构医保相关审核管理人员等进行合理调整,弥补和解决政府经办机构人员不足和存在大量聘用人员的问题,提高运行效率。

  6.确定费用。根据试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委托经办商业保险机构的服务成本、内容、质量等因素,合理测算确定服务费用的具体支付比例,或与商业保险机构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并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建立经办服务费用形成和常规调整协商机制。经办服务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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