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2]14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青海省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医保多元化管理模式,积极开展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8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优势,实行经办服务功能外包,按照管办分离、政策互补、相互制约、多方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试点工作,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整合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发挥医保基金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监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方便群众就医。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三不变”原则。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职能不变,医保基金筹集方式、管理制度不变,现有异地就医、转诊审批和信息数据管理权限不变。
坚持“三统一”原则。实现统一信息管理、统一审核标准、统一结算支付。
坚持方便群众原则。通过增加服务网点,延伸服务内容,开展专业化、品牌化服务,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水平,缩短结报时限。逐步实现跨区域就医即时结算,进一步方便群众。
坚持政府主导原则。试点地区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综合考虑监督管理能力、商业保险机构服务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方职责,分工协作,保障各项制度顺畅运转。
三、试点范围
经省政府研究确定,格尔木市和互助县为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地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综合考虑经办服务能力、承诺、价格等因素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试点商业保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