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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青海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青海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12]1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青海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青政办〔2006〕177号)中的“事故等级划分、报告时间、报告程序、调查时限、调查程序、调查报告内容以及调查组职责”等多项内容与国家有关煤矿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规定不一致。经省政府同意,自该文件下发之日起,青政办〔2006〕177号文即行废止,停止执行,相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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