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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产业调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机关:采用全面调查,由省财政厅负责。

  国家机构:采用全面调查,由省财政厅负责。统计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他国家机构国家权力机构。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采用全面调查,由省财政厅负责。统计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采用全面调查,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统计范围包括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

  中央驻青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由财政部驻青海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

  (十五)第三产业单位名录、税收等相关资料

  由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提供。

  (十六)各州(地、市)人民政府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把第三产业调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本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第三产业调查工作,并保证调查工作所需的经费和人员抽调,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组织实施

  第三产业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第三产业调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青海省第三产业调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调查的日常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组织方式,认真做好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省统计局负责整个第三产业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第三产业调查方案、调查表式,汇总程序,组织部分行业的统计调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省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调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第三产业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加强宣传动员。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第三产业调查的宣传报道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宣传第三产业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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