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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四)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五)充分发挥铁路运输骨干作用和公路运输灵活多变、快速迅捷等优势,探索新型交通运输管理模式,鼓励发展公铁联运和甩挂运输。

  (六)交通部门要对货运零担、物流配送专业车辆简化许可审批程序,优先办理相关营运证照,鼓励短途配送业发展,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车辆通行效率。

  (七)市(州)、县(市)各级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运输车辆、农副产品运输车辆、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及持有省、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运输车辆,一般应当在经省政府批准的固定检查站进行执法检查活动。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物流企业负担

  (一)贯彻落实国家对试点物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给其他单位交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费和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积极开展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试点,切实解决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中存在的问题。

  (二)新建物流园区、新开业的物流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进口税收政策的物流企业进口的设备、仪器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全面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

  (一)大力发展 “农超对接 ”、 “农校对接 ”、 “农企对接 ”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产地到销地的直接配送方式。搞好 “万村千乡 ”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和主产区大型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促进大型连锁超市、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输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促其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支持农业生产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区菜市场直供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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