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参与重组、兼并、收购我省物流企业,在组建物流企业过程中发生资产转移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符合有关契税扶持政策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支持大型优势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对分散的物流设施及物流信息平台资源进行整合,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推进物流业发展方式转变。
(四)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
(五)支持物流企业加强与制造企业合作,全面参与制造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或与制造企业共同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
(六)研究建立全省物流统计体系。尽快建立全省物流统计直报系统,逐步完善物流调查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确立物流业的产业地位。
(七)改善口岸通关管理,实现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和分类通关管理的海关监管模式。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园区设立公共保税仓库,物流企业通关时,可享受大型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和服务,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发展。
(八)积极为物流企业设立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便利,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九)加强依法行政,完善政府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改进资质审批管理方式,逐步减少行政审批。
三、加大土地、交通等政策支持,加快物流业发展
(一)加强和改善物流业用地的支持,对各地列入 “十二五 ”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可优先安排。国土资源部门凭相关资料依法供地,优先办理权证。
(二)由政府供应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等物流项目用地,按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逐步改善投资环境,扶持物流企业发展。
(三)支持物流园区建设,物流园区用地,70%可用作仓储设施建设,30%可用作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各类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按国家标准执行,土地出让底价按比例综合确定。已建项目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闭,其土地转让时,可优先安排用于其他重点物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