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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2〕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为加快我省物流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物流业发展

  (一)完善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国家A级物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及募股权融资,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增资扩股、仓单质押、股权质押贷款及供应链融资等途径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二)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支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积极加强信贷政策宏观指导,更多地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加快与税务、质检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联网进程,为现代物流业发展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面向物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加强针对物流业的风险管控能力,及时高效保证物流业信贷资金供给,促进物流企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三)加大对物流业资金倾斜力度。省级支持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要向物流业发展倾斜,重点用于规划引导、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对重点物流企业和重大物流项目实施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助及贴息等。市(州)、县(市)政府根据财力状况,也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大力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二、整合物流设施资源,优化管理体制

  (一)鼓励企业实行制造业与物流业主辅分离。凡企业内部重组整合单独成立物流企业,其资产、股权发生变动的,免收信息咨询费,减半征收产权转让交割服务费。同时,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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