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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制度》的通知

  (二)当月内连续重复发生同一性质死亡事故的;
  (三)季度内发生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市政府下达指标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
  (五)发生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 事故达到警示通报情形的,市安委办须及时进行警示通报,并将警示通报情况报上一级安委办,同时抄报市委办。
  第九条 被警示通报县、区(市管开发区)和单位接到警示通报后,必须立即研究落实,提出整改措施,并在1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下发警示通报的部门。

第三章 约见警示和黄牌警诫

  第十条 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约见警示的范围:
  (一)下级人民政府领导;
  (二)负有安全监管或者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 市安全监管局予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诫的范围:
  (一)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二)认为有必要予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诫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二条 对下级人民政府领导以及负有安全监管或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见警示的情形: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30日内连续发生3起一次死亡1-2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一次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的;
  (四)事故控制指标(按季度)超进度20%以上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安全生产问题的。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见警示:
  (一)事故隐患不整改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二)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的,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的;
  (三)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
  (四)发生死亡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黄牌警诫:
  (一)予以约见警示无故不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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