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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制度》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制度》的通知
(柳政办〔2011〕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柳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问责,努力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负有安全产监管或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确定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并接受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包括警示通报、约见警示和黄牌警诫三种形式。其中警示通报由市安委办负责具体实施;对下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以及负有安全监管或者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见警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委托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见警示或黄牌警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警示通报

  第七条 各县、区(市管开发区)辖区内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办负责警示通报:
  (一)当月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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