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12〕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支出和对市(州)、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执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