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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九)扩大财政直补资金担保贷款规模。继续按照 “政府引导、财政搭台、农民自愿、金融跟进 ”的原则,发挥财政直补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更多商业银行参与直补担保业务,扩大直补担保贷款规模。引导金融机构与财政部门完善运作机制,改进业务流程,不断丰富产品类型,提高单笔贷款授信额度。

  (十)健全服务 “三农 ”的融资担保体系。继续按照 “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 ”的思路,加快建立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县域融资担保体系。鼓励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省信用担保公司通过设立分公司等方式增强县域担保能力。支持设立畜牧业、林业等特色产业担保公司,开展专业化担保服务。推进与农业发展银行合作,组建全省性涉农担保公司。

  (十一)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 “三农 ”发展的引领作用。鼓励县域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将涉农企业优先列入 “100户企业上市培育工程 ”和 “300户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程”,推动更多县域企业走进资本市场。支持县域重点企业发行债券融资,依托工业集中区、特色产业园基地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在重点县(市)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引导涉农企业、农业大户进入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规避市场风险。

  (十二)积极引导创新 “三农 ”保险产品。逐步扩大保费补贴农业保险试点品种和范围,适当增加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规模,适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对种养殖业的保障水平。以现有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为基础,推进开展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保险试点,探索开展农业巨灾保险试点。鼓励开办农产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进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探索推进农村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等各类商业性农业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十三)发挥金融机构总部支持 “三农 ”发展的关键作用。支持金融机构总部通过适当提高涉农贷款容忍度,加快核销涉农贷款呆坏账,适度降低内部涉农贷款资金核算成本,增加县域金融机构经营费用等多种方式,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我省 “三农”领域。进一步加强与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争取增加涉农信贷规模,合作开展涉农信贷产品创新,不断加大对 “三农 ”的信贷投放力度。

  (十四)完善抵(质)押机制,为扩大信贷投放创造条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贷款抵(质)押物确权、登记、处置制度,省、市、县级政府按事权设立物权抵押托管交易登记服务中心,实现信息发布、产权登记、中介服务等一站式服务,集中办理物权抵(质)押手续,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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