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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吉政发〔2012〕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统筹推进 “三化 ”,实施 “三动 ”战略,着力深化金融改革、推进金融创新、改善金融服务,进一步强化金融对 “三农 ”发展的支撑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金融改革,健全 “三农 ”金融服务体系

  (一)提升农村信用社服务 “三农 ”的能力和层次。按照 “股份制主导、市场化运作 ”的原则,保持县域法人地位稳定,通过政府有效资产注入、优质企业参与并购重组、社会资金入股等方式有效化解风险,增强资本实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进一步深化县级法人社改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贴近 “三农 ”和网络健全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创新业务品种,更好地发挥服务 “三农 ”主力军作用。

  (二)拓宽政策性银行服务 “三农 ”的领域和广度。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及农业科技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要充分发挥中长期信贷业务优势,加大对县域中小企业、特色产业园区和县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进出口银行要加强涉农出口产品基地建设、农产品出口及海外投资的支持力度,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三)拓展商业银行服务 “三农 ”的范围和深度。商业银行要发挥专业化程度高、资金实力雄厚、金融产品齐全的特点,进一步建立健全 “三农 ”业务部门,完善业务流程,健全考核制度,确保涉农信贷投放逐年增长。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 “三农 ”金融事业部作用,进一步做实畜牧业贷款中心,继续推进与畜牧业专业担保公司的合作,努力提升涉农信贷服务质量和业务规模。邮政储蓄银行要充分发挥遍布农村的网络优势,努力扩大信贷业务,运用同业存款、银团贷款等方式促进资金回流县域。

  (四)发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 “三农 ”的补充作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争取粮食主产县 “每县一行”,支持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扩大资金来源,更好地服务农户、商户、中小企业。有序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持银行类机构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融资服务。支持贷款公司与银行类机构建立委托代理关系,鼓励银行类机构为贷款公司提供信贷资金,扩大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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