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承诺单位在开展承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其单位和个人可以获得活动办公室的表彰。
第五章 承诺活动标识及其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活动办公室负责承诺活动标识的设计、印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诺活动标识是指含有承诺活动标记和有效年份的标贴及桌签。
第二十三条 承诺活动标记由金色的“真”字作为主体表现,背景颜色为红色,外围由一圈“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汉字与“AUTHENTIC BRAND GENUINE PRODUCT”英文组成。
第二十四条 承诺单位属于连锁、特许、加盟或商城租赁经营的,原则上由其总部向发标机构提出申请,由总部对其所辖商业门店登记造册、核发或回收承诺活动标识。
第二十五条 承诺单位应当及时将失效的承诺活动标识交还发标机构。
发标机构有权收缴终止承诺活动资格单位和自愿退出承诺活动单位的承诺活动标识。
第二十六条 承诺单位须将承诺活动标识张贴及安放在面向公众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承诺单位必须规范使用承诺活动标识,未经活动办公室许可不得复制、更改承诺活动标识,并且不得利用承诺活动标识采取不正当的宣传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活动办公室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承诺活动标记和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商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3
上海市“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单位申请表
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