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办公室负责承诺活动的组织、宣传、培训、监督和年检工作,作出准予参加、续期、退出承诺活动,终止承诺活动资格以及表彰的决定。
第四条 各区县商业联合会应当积极做好本区域内承诺活动的组织和申报工作,并邀请区县消保委参与承诺活动的督导工作。
第五条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上海连锁经营协会、上海百货商业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配合活动办公室,通过诚信建设、行业自律等方式督导参与承诺活动的所属会员单位规范知识产权商品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承诺活动的有关推荐、遴选、培训、宣传工作;做好承诺活动标识的发放与回收工作。
第六条 活动办公室邀请有关新闻媒体作为承诺活动的支持单位,开展有关承诺活动的宣传报道以及舆论监督工作。
第三章 承诺活动的程序及办法
第七条 凡申请参加承诺活动的商业单位(以下简称承诺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满三年的;
(二)从事商业零售和批发经营活动,并拥有进货、采购权的;
(三)在一年内未发现有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归口部门并设有管理人员的;
(五)具有规范的知识产权商品管理和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工作制度并能付诸实施的;
(六)能够积极配合、协助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工作的;
(七)没有其他严重不良商誉行为的。
原则上,以拥有进货权、采购权、经营管理权的商业零售、批发单位为承诺主体。从事连锁、特许、加盟以及商城租赁等经营业态的单位,以具有经营管理职能的总部为承诺主体,并实施对其所辖商业门店的承诺活动管理。
第八条 市相关行业协会及区县商业联合会是承诺活动标识的发放与回收机构(以下简称发标机构),接受所属商业单位参加承诺活动的申请。
凡申请参加承诺活动的单位应当递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单位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商品管理和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工作制度;
(四)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