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系统开展“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商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共同颁布的《关于倡导本市商业系统开展“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的意见》(沪知局[2009]38号),上海市商业联合会决定组织本市商业系统开展“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并制订了《上海市商业系统开展“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工作办法(试行)》,请根据本办法积极组织开展承诺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商业系统开展“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工作办法(试行)
2、上海市“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标记图样
3、上海市“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单位申请表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上海市商业系统开展“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商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本市商业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良好环境,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共同颁布的《关于倡导本市商业系统开展“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的意见》,特制订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参加上海市“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以下简称承诺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全社会郑重承诺:
(一)不销售假冒专利或侵犯专利权的商品;不销售冒充注册商标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销售盗版光盘、软件、书籍等侵犯著作权的商品;
(二)自觉接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就其践行承诺情况的监督;
(三)实施长效管理,做好进货、销售渠道的知识产权商品的验证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活动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上海市商业联合会设立上海市承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活动办公室),作为组织开展承诺活动的工作机构。活动办公室邀请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保委)参与承诺活动的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