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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备注:
  1、请随本表一并提交《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2、本表一式四份,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共有的房地产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的认定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5
  沪( )使用第 号

  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事项告知单

             (申请人名称):
  经审核,你/你们/你单位申请的                          维修事项(法院判决书/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编号             ),符合使用住宅物业保修金的条件。该建筑物位于             住宅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保修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对应分户内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余额为             元(人民币),账号为       -      (交存单位的子账号)。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使用住宅物业保修金应符合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业主、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维修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合同,明确维修部位、维修内容、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管理、竣工验收、保修责任和审价等相关费用结算等事项。
  二、维修工程预、决算费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
  三、业主、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持下列书面材料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维修费用的划转:
  (一)《住宅物业保修金划转申请表》
  (二)工程合同;
  (三)中介机构出具的维修工程预算审价报告;
  (四)维修施工单位出具的维修费用发票。
  维修工程竣工前,申请划转的维修费用不得超过维修工程预算审价报告总价款的60%。
  四、维修工程竣工后,业主、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持下列书面材料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维修费用的结算:
  (一)中介机构出具的维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
  (二)维修施工单位出具的维修费用发票。
  维修工程结算费用应当以经中介机构审价的决算费用为准。

             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通知一式两份,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业主、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各执一份。

  附件6
  住宅物业保修金划转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

住宅项目名称

维修项目(内容)

维修部位(地址)

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事项告知单编号

法院判决书/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编号

维修施工单位名称

工程合同价格(元人民币)

审价机构名称

  

经审价的工程预算价格(元人民币)

经审价的工程决算价格(元人民币)

 

申请划转费用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划转金额

(元人民币)

 

 

 

 

申请人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申请人为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印章。
  2、请随本表一并提交《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附件7
  编号:沪( )划转第 号

  住宅物业保修金划转通知书

            (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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