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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物[2012]10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关于区(县)管理部门的职责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应当明确专门部门、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存、使用、补足、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关于保修金免予交存的手续

  凡符合《办法》规定应当交纳保修金的建设单位,购买了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且保险责任和保险时限符合以下标准并趸缴所有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免予交存保修金。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10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

  3、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为5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5、门、窗工程为2年;

  6、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为2年;

  7、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单位在办理业主共有的房地产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的认定前,持下列书面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提出免予交存保修金的申请手续:

  1、《免予交存住宅物业保修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本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及附图;

  4、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5、竣工总平面图等相关图纸和设施设备清单;

  6、公安部门出具的编订(变更)门弄(楼)号牌通知及附图;

  7、保险合同(保险单);

  8、保险费发票。

  区(县)房管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免予交存条件的,作出不免予交存保修金的决定;对符合免予交存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审核,市房管局应当在受到审核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关于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

  区(县)房管局应当在市房管局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一个保修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和保修金交存日期相结合的原则,对建设单位交存的物业保修金进行编号管理。

  建设单位交存的保修金中20%的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计利息,如符合商业银行协定存款条件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协定存款利率结计利息;80%的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结计利息。

  区(县)房管局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保修金专用存款账户、分户和以分期开发区域为单位的账户收支情况。市房管局通过保修金管理信息系统,对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开展保修金专项检查。

  四、关于保修金的退还

  区(县)房管局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申请表》等申请退还保修金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就退还事项书面征询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和区(县)房管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区(县)房管局应当对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公示期内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核实,确属房屋质量问题已被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应当暂不予退还保修金。

  五、关于其他问题

  建设单位在办理业主共有的房地产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的认定时应当提交《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通知单》和保修金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或者经市、区(县)房管局盖章后的《免予交存住宅物业保修金申请表》。

  六、示范文本的应用

  区(县)房管局、建设单位、保修金开户银行、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下发的示范文本,分别出具《履行保修义务承诺书》、《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通知单》、《住宅物业保修金收款凭证》、《免予交存住宅物业保修金申请表》、《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事项告知单》、《住宅物业保修金划转申请表》、《住宅物业保修金划转通知书》、《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通知单(补足)》、《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申请表》、《住宅物业保修金领取通知书》、《住宅物业保修金账户信息变更申请书》、《履行保修义务变更承诺书》、《变更住宅物业保修金账户信息通知书》。

  七、有效期

  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附件:

  1、履行保修义务承诺书

  2、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通知单

  3、住宅物业保修金收款凭证

  4、免予交存住宅物业保修金申请表

  5、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事项告知单

  6、住宅物业保修金划转申请表

  7、住宅物业保修金划转通知书

  8、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通知单(补足)

  9、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申请表

  10、住宅物业保修金领取通知书

  11、住宅物业保修金账户信息变更申请书

  12、履行保修义务变更承诺书

  13、变更住宅物业保修金账户信息通知书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履行保修义务承诺书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单位自愿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以下责任:

  一、严格执行下列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并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

  (三)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为5年;

  (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五)门、窗工程为2年;

  (六)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为2年;

  (七)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二、房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本单位在接到维修要求后按照房屋预(出)售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限,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属于本单位保修范围的,将在十日内进行维修。

  三、本单位在收到《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通知单》或者《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通知单(补足)》后的十日内向保修金专用存款账户存入全部费用。

  四、房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本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同意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使用物业保修金,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五、在房屋保修期内发生企业更名、破产、解散等情况的,本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保修金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六、如发生未交存或补足保修金情况的,自愿接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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