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收取和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所属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单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并管理与拨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二)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有关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参与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编报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告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一)柳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1年开始试点,试点工作在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或市人民政府授权其他主管部门、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中推行,2011年收取试点范围内企业2010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各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由各县人民政府决定。
(二)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有关配套办法。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办法。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