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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5. 国有产权租赁净收益。
  6. 国有企业改制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
  7. 其他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和要求以及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等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⑴对新设企业的资本金投入;
  ⑵对现有企业追加资本金投入;
  ⑶购买企业股权;
  ⑷其他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下列项目:
  ⑴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支出;
  ⑵改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支出;
  ⑶个别特殊企业清算费用的支出;
  ⑷国有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支出;
  ⑸其他费用性支出。
  3.国资监管支出。是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为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在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办公经费以外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以下支出项目:
  ⑴审计、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诉讼及律师代理、咨询顾问等中介费用;
  ⑵国有企业奖励费用;
  ⑶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⑷监事会工作经费;
  ⑸其他监管费用。
  4.解缴财政支出。是指市财政当年将收缴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缴入国库所发生的支出。
  5.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在有节余的情况下,经市政府决定或批准,用于其他专项支出。
  (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三)试行期间,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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