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车辆一旦发生意外,立即停车,优先帮助乘客离车至安全区域。
(四)电调服务规范
1、接受调度任务后,应准时到达乘客候车地点,超出预约时间乘客未出现时,应与电调服务人员联系,经同意后方可离去;
2、不能及时前往预约地点时,应提前联系电调服务人员重新安排车辆;若已接近预约时间,电调服务人员应致电乘客表达歉意并说明情况,请求其等待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营业站调度员服务要求)
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日常服务中应做到下列要求:
(一)佩带行业服务标志、衣着整洁、文明礼貌;在岗时不吸烟;
(二)掌握基本日常英语对话;
(三)营业站有车时,按先进先出原则,依次秉公派车;营业站无车时,应立即组织车源;
(四)指挥驾驶员按车位有序停放车辆,保持车道畅通;
(五)对候车乘客应先到先乘;对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乘客,应优先供车;
(六)应及时填写调度日报,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准确无误;
(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扰乱车辆调派秩序,侵害乘客或驾驶员利益;
(八)督促驾驶员遵守客运法规,纠正、制止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三条 (营业站设置要求)
在综合交通枢纽、主要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居住区以及人流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应设置供乘客集中乘车的出租汽车营业站点。营业站点的设置应符合上海市有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服务要求)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加强客运服务管理,并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
日常服务应做到下列要求:
(一)提供电调服务
1、具备电话调度功能的企业,应当公布服务叫车电话;
2、调度中心应24小时安排调度人员接听叫车电话,提供24小时叫车服务;
3、电话订车的接通率应达到80%以上;
4、接到乘客订车电话后,应在5分钟内回复。调车成功的,提前告知乘客所调车辆的车号和预计到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