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后车窗底部的条幅广告应当使用单向透视材料;
2、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车载信息视频应当设置可由乘客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的开关;
3、车载信息视频设施上发布的节目内容,必须经相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车载信息视频设施的材质及设置应当确保安全,造成乘客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出租汽车车辆退出营运时,应清除专用车身颜色、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
(十二)使用替代燃料或者纯电动、电驱动、混合动力为动力源的出租汽车车辆,还应当符合专项技术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无障碍出租汽车)
无障碍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安装车载智能系统,并纳入电话调度网络;
(二)车辆副驾驶员位置安装方便特殊乘客乘坐的专用座椅,行李厢安装轮椅、拐杖固定装置以及厢门搭扣等安全装置,并确保设备完好;
(三)安装手动或自动无障碍乘车设施的,车内应设有安全保险带及残疾车固定装置;
(四)无障碍出租汽车车身颜色应当与本企业的出租汽车颜色相一致。车身应当张贴无障碍专用标志。
第九条 (计价器)
出租汽车使用的计价器应当遵守国家及本市计价器相关技术规范,配备速度计价独立传感器接口,预留三束以上(含三束)电路接线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规定具备质量技监部门核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进口检定合格证书;
(二)主机应当具有铅封耳(孔)和制造单位加制的铅封,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制钳印,传感器、连接系统应当加以密封;
(三)空车灯应与主机联动,当每次业务结束竖起空车灯时,发票打印装置应当能够自动打印符合要求的车费发票;
(四)智能卡读写器应当能够识别驾驶员营运管理卡、上海公共交通卡。
经营者负责本单位计价器的计量管理工作,并按下列规定加强对计价器的使用管理:
(一)按期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整车检定,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制钳印和强检合格标志,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