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沪交客〔2012〕183号)
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已经公开征询意见修改完善,并经我局2012年第二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化建设,依据《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范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有专用标志并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收费用的营运客车。
第三条 (责任主体)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日常管理,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出租汽车客运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相关区(县)交通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范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企业服务标准)
根据
《条例》有关规定获得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应当按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可制定本企业服务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