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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四)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科学编制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强化联合执法,确保执法实效。强化队伍建设和执法投入,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落实企业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惩治措施。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继续强化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职责,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五)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继续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严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隐患。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并参加工伤保险后上岗。
  (七)不断强化各级安全监管责任。县、乡两级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本行政区内各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落实责任挂牌制度,坚持分片包干,一包到底,全程监管。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定期专题会议制度,主要领导要按季度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八)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对监管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做到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具体监管人员责任“三落实”。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职能作用,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完善瓦斯防治、煤矿整顿关闭、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监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联动协调机制。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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