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交易活动的;
(二)委托方在网上报价期开始前依法要求中止交易活动的;
(三)涉及宗地使用权或矿业权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标的价格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的;
(四)因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依法应当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应当发布终止网上交易公告,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终止交易活动的;
(二)委托方在网上报价期开始前依法要求终止交易活动的;
(三)涉及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
(四)依法应当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出让人(转让人)需要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的,应向交易中心出具书面意见。
交易中心提出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属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的,需经主管或委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属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的,需经转让委托人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交易中心应及时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的公告,并关闭网上交易系统竞价通道。
第三十四条 中止事项消除后,在交易可以恢复的情况下,交易中心应当在恢复交易报价期开始日的10日前发布恢复网上交易补充公告,恢复网上交易。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负责维护网上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管理,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维护网上交易系统安全。
第三十六条 网上交易系统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负责监控网上交易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当按照相关的规程进行操作,并详细记录和及时上报;
(二)必须妥善保管系统登陆密码及数字证书;
(三)在非竞价(报价)期间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维护时,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竞价(报价)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的,应当由监察人员在场监督并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