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要做到“四有一无”。有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有禁止吸烟标识,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举报投诉和监督电话,有配带标识的监督管理人员,无吸烟用具。
(三)认真受理投诉,加大执法力度。
市、区防烟办和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条例》分别设立防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加强执法检查和监测评估,加强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全方位推进防烟执法工作。
1.设立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咨询投诉。
市、区防烟办设立防烟监督电话,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职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各防烟执法部门的防烟举报投诉电话登记报告及处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级防烟执法部门设立本部门防烟举报投诉电话。负责受理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群众的投诉举报。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开设戒烟咨询热线,为有戒烟意愿的吸烟者提供戒烟咨询与服务。
各级防烟执法部门要按月对防烟举报投诉电话进行汇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电话记录及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市防烟办,并对当月防烟举报投诉电话总数居前10位的场所进行重点执法检查。市防烟办每季度首月15日前对上一季度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2.加强执法检查,维护规章的严肃性。
各防烟执法部门应强化对所辖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执法检查,每季度要组织一次执法行动周活动,对违反
《条例》者经多次教育拒不改正的违规行为,要严格执法,维护规章的严肃性。根据举报投诉,查处典型案例,公布处理结果。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法制办等执法机构,明查暗访防烟执法情况。
3.开展监测评估,适时公布监测结果。
市、区防烟办组织专业人员对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进行空气烟草烟雾技术监测。日常监测各类场所每年覆盖不少于30%,监测不合格单位3日内重复监测,对复测不合格的单位通报主管执法部门防烟办,对重点场所开展重点监测,适时将监测结果公开发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是全国首部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的地方性防烟法规,国际和国内各界给予高度关注。同时,该
《条例》的有效实施是关系到政府履行承诺、城市对外形象和保护群众健康的一件大事。市、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防烟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检查,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明确责任、任务到人,确保
《条例》在启动实施阶段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