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防烟办在本级防止二手烟危害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建立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网络。工作网络由教育、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交通、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机关事务管理、卫生、金融、邮政、通信、供电、机场、铁路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构成,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协调统一的防烟执法监督工作网络。
(二)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亦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防止二手烟危害领导小组及防烟办,并指定相应执法机构,负责防止二手烟危害的执法工作。分别在市、区防烟办指导下,组织和监督指导本系统开展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依法防烟的宣传、培训、无烟环境创建和防烟执法工作。
(三)区级防烟办负责协调辖区内街道办事处招募防止二手烟危害志愿者和义务监督员。佩带市防烟办统一制发的标识,监督辖区内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依法开展无烟环境创建工作,对在上述场所室内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对管理不力场所可向主管部门举报。
(四)各类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负责人是防烟工作第一责任人。应设立专、兼职防烟监督员和巡查员,依法在本场所内开展防烟工作。
四、工作任务
市、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自2012年5月31日起,切实负起依据
《条例》赋予的职责,建立分工协作机制,落实各项执法工作,指导推进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创建无烟环境,确保
《条例》实施取得实效。
(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执法任务。
根据
《条例》有关规定,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相应的防止二手烟危害执法机构及其责任人,负责管辖职责范围内防止二手烟危害的执法工作。
1.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2.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和社会福利机构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3.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4.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和药品批发、零售业经营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5.公安网络监督机构、治安管理机构分别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营业场所,以及旅馆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禁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