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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启动实施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启动实施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2〕24号)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启动实施阶段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启动实施阶段工作方案

  《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将于2012年5月3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证《条例》在启动实施阶段的有效施行,推动全市依法防烟工作稳步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全市人民群众健康素质为目的,依法推动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创建无烟环境,降低二手烟草烟雾(以下简称二手烟)造成的公共危害,积极营造“关爱健康、远离烟草”的社会舆论氛围,推进我市“三优”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依法防烟工作责任,落实有关部门防烟执法工作任务,提高市民防范二手烟危害的健康意识,努力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止吸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三、组织领导
  市、区两级政府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分别成立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防止二手烟危害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副秘书长(不含区级)和卫生局长担任,各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分级承担防烟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日常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拟成立的“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烟办),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烟工作,并对中省直驻哈单位执行《条例》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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