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擅自新建、改扩建及借技改或整改之名违法生产的;
(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5)露天煤矿未落实水害防治措施,坑下水仓容量及排水能力不能满足汛期排水要求的;
(6)露天煤矿排土场自燃发火未采取综合预防措施的;
(7)露天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制度不落实、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运输车辆安全运行设施、排土场的设置及安全防护实施不落实的;
(8)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未建立和执行火工品运输、贮存、领退、使用责任的;
(9)应急救援工作不落实,外委施工单位未与煤矿签订安全协议、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的;
(10)未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十三项制度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11)其他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13.冶金、有色金属(责任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1)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
(2)违法违规在受限空间进行作业的;
(3)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
(4)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5)违规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
(6)未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十三项制度的;
(7)其他违反冶金、有色金属法律法规行为。
(三)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深入分析近年来发生的各类事故,将可能导致事故多发的非法违法行为列为重点打击整治内容。
四、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此次“打非治违”专项活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行业部门部署推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
(一)成立哈尔滨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任锐忱担任,副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孙柏仁担任,成员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常务副局长刘星明担任,负责全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统筹推进、信息综合发布。
(二)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本地区“打非治违”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安全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按“一岗双责”抓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分工配合,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三)各有关部门成立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对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和跟踪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