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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无证、无照进行运输经营的;
  (2)超限超载超员运输的;
  (3)非法夹带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4)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
  (5)“三无”船舶;
  (6)非法渡船、渡口;
  (7)客货运输市场各类非法违规现象;
  (8)其他违反道路、水上客货运输法律法规行为。
  7.农业机械和渔航渔港(责任部门:市农委)
  (1)农用拖拉机无牌无证,不参加检车,安全设施不全的;
  (2)无证驾驶农用机械的;
  (3)农用机械非法载人的;
  (4)使用禁用渔具的和无证私捕滥捞的;
  (5)渔业船舶非法从事载人营运行为的;
  (6)其他违反农业机械和渔航渔港法律法规行为。
  8.民用爆炸物品(责任部门:市工信委、市公安局)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经营、建设的(市工信委);
  (2)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市工信委);
  (3)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违法建设)行为的(市工信委);
  (4)非法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市公安局);
  (5)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法律法规行为。
  9.旅游(责任部门:市旅游局)
  (1)旅行社未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零负团费经营活动及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非法经营的;
  (2)导游未取得国家颁发的资格证或未经旅行社委托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
  (3)宾馆(饭店)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和称谓进行宣传和经营活动的;
  (4)旅行社未按有关规定租用有资质旅游车辆的(会同市交通运输局);
  (5)旅游购物店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市工商局、市物价监管局);
  (6)其他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行为。
  10.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
  (1)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以及申请许可未被批准,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超行政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伪造、编造或者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以非危险化学品名义组织生产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2)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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