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投资项目的征收概算,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核算。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持有异议的,市、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 征收房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实施。区政府应当在征收补偿中做好征收保障、综合执法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严格使用审批程序,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产权调换房源的,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来源证明。
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在5日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
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七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出租房屋的,其租赁合同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材料,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束后,由区政府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国家、省和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补助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临时安置方式和临时安置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