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
(四)近3年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五)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个人奖授予在本市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为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质量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
(六)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由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知名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确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通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提出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十一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承担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市长质量奖具体评审标准(细则)、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起草评审员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聘请评审员,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对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应当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