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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2012〕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质量强市战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为本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收取费用,不增加组织或者个人负担,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设组织奖和个人奖2个奖项,每年度评选一次。
  第五条 组织奖每年度不超过5个,个人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如申报者条件不符,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主要内容是申报者前3年的质量业绩。获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后方可再次参评。
  第七条 组织奖主要授予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各类企业:
  (一)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二)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居同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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