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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政发[2012]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我市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促进我市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加快我市新兴产业的发展,实现“新兴产业双倍增计划”,特制定如下促进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增加新兴产业引导专项资金规模。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重大专项的项目,按国家和省要求安排配套资金。

  (二)支持新兴产业产品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工程和项目优先采购列入目录产品。

  (三)对我市新兴产业企业自主研发、制造并经用户使用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经认定后给予奖励。

  (四)对新兴产业领域中的专利建设,除按现有政策标准给予经费资助外,对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及产业化择优给予补助。对新兴产业领域的标准建设,按现行政策标准给予1.2倍的资金奖励。

  (五)支持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参与“智慧南京”、青奥会等应用示范项目;参与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和项目的决策咨询。

  (六)积极支持我市轨道交通产品、技术应用于地铁工程项目。组织相关企业参与建设轨道交通试验线。

  (七)鼓励我市智能电网科研院所、企业参与智能电网示范项目建设,对使用智能电网企业产品和技术的单位,给予一定项目补助。

  (八)鼓励实施太阳能光电一体化应用项目,支持申报国家、省补贴。应用太阳能、地源热泵等的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按相应政策给予补助。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各产业园区、功能板块内,使用建筑节能外墙保温新技术的项目,其因新技术使用而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作为建筑容积率奖励,不纳入该项目总建筑容积率核算,不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容积率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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