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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业损失、旅游业收入减少及人体健康损失等;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水产品质量的下降、水产品加工业产量及质量的下降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专业组、各沿海区市及时向指挥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海洋赤潮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灾害评估和应急工作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有关经验教训和改进建议等。总结报告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5.信息发布
 
 应急响应启动、终止信息由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处置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进行收集,汇总后提交宣传报道组向社会进行发布。
  6.保障条
  6.1 技术保障
  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海洋赤潮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广泛号召和发动沿岸涉海单位和渔民志愿者,建立海洋赤潮监视举报网络;加强与各驻青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水产品检测机构的联系,充分利用各种监视监测资源,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体系;不断改善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手段;提高协同处置、综合保障能力。
  6.2 队伍保障
  成立海洋赤潮应急消除队伍,受指挥部办公室领导,负责实施海洋赤潮应急消除。
  6.3 物资保障
  建立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通讯设备、信息传输设备、应急消除船只、消除设备、消除材料等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处置需求。海洋赤潮灾害处置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及时组织维护、补充。
  6.4 经费保障
  海洋赤潮应急行动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筹集和安排。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Ⅲ级赤潮灾害和Ⅳ级赤潮灾害的应急行动经费由各沿海区市财政部门筹集和安排;Ⅰ级赤潮灾害、Ⅱ级赤潮灾害及跨区(市)海洋灾害的应急行动经费由市级财政筹集和安排。
  7.监督管理
 
 7.1 培训与演习
  针对监测预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海洋赤潮监测预警业务培训,提高预警业务水平。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7.2 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海洋赤潮灾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赤潮应急工作的氛围,为应急工作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8.附则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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