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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2〕5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6月30日印发的《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08〕38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使有关部门、单位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在发生海洋赤潮灾害时,能够高效、有序地做好有关应急的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周围资源与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青岛市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管辖海域内(非军事区域)发生的赤潮灾害,以及我市周边海域发生的、对我市海洋环境和公众健康、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赤潮灾害的监视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等应急响应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及时预警,快速反应;属地管理,统一发布。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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