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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6.对关闭的矿山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区、市政府填报《关闭矿山报告单》,恢复相应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
  (二)对停产整顿的矿山,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控:
  1.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必须编制整改方案,经区、市安监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应当有整改目标、整改内容、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整改施工安全措施。整改项目内容要挂牌公示。
  2.停产整顿结束后,区、市政府应及时对停产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整规办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企业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三)凡在同一矿体开采,且相距在500米范围内的矿山,有条件的实施先关闭后整合。鼓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相邻小矿山,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矿山关停后三个月内撤出所有采矿设备,采场的废土、废石必须加以清理。
  (五)对已取得采矿(勘查)许可证的,并已通过或正在进行安全许可审查的地下开采矿山建设项目,按法定程序和标准条件履行审批手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且在采矿(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办理延期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各区、市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行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二)广泛宣传,正确导向。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宣传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等工作,确保安全和稳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对开展专项整顿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整顿关闭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进行表扬,对整顿关闭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顿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建立机制,完善政策。由区、市财政负责落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整顿关闭补偿。关闭企业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等不属于税收、规费范畴的费用由收缴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据实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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