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认真总结经验。各区、市政府要认真总结整顿关闭工作经验,切实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整顿关闭工作机制,并积极探索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的措施和手段,防止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
五、职责分工
(一)各区、市政府。负责具体组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确定具体的关闭矿山名单,并依法有序实施关闭,是本次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矿山的安全评估工作,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停止生产,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矿业权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以采矿代替探矿、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责令停止勘查、开采作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四)公安部门。负责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做好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发放、储存、使用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吊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五)环保部门。负责对未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对未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吊销列入关闭范围的矿山企业营业执照。
(七)电力部门。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证照过期或被吊销的矿山企业,不予供电;对被关闭的矿山要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设备。
六、工作措施
(一)对已决定关闭的矿山,必须按以下要求实施关闭:
1.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区、市政府发文予以关闭,相关部门要做好矿山关闭后相应证照的注销工作。
2.批准、核准、备案矿山的部门,撤销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件。
3.生产和建设所用的技术资料、地质资料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保存。
4.民用爆炸物品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5.井口场地得到平整,消除安全隐患,矿山生产设备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妥善处理矿山财产,妥善安置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