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三)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出资人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资金出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首期到位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2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四)市本级在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吸收社会资本建立本区域股权投资类企业。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引导和支持各级政府、企业建设股权投融资综合体,吸引和聚集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入驻发展,打造一站式投融资服务中心。
  (五)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类企业托管业务、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投资企业。引导商业银行对引入股权投资企业实施战略投资的公司采取灵活便利优惠的商业贷款模式。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
  四、加大股权投资类企业政策支持力度
  (一)在济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于大型产业投资基金落户我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执行无限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可依据相关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可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凡在本市新注册登记或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总部,视同金融机构总部,享受市相关政策扶持,其经营场所选定、办公或高级管理人员购(租)房等由注册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给予政策扶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