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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
  ㈠ 重大活动(事件)工作的请示、报告、批复、活动内容、活动方案、日程安排、工作步骤、保障措施、工作报告、汇报材料、领导人讲话、批示、指示、会议记录、会谈记录、工作总结、宣传报道、题词等重要文字材料;
  ㈡ 录音、录像(原版)资料;
  ㈢ 照片(含正片和底片)、图片及其文字说明;
  ㈣ 奖杯、奖牌及主要文字材料(包括报道材料);
  ㈤ 外事交往活动中的重要纪念品;
  ㈥ 其他具有历史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州、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州、县(市)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是集中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机构。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六条 组织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检查、指导承办单位收集、整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
  第七条 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八条 重大活动档案实行以主办单位为主、集中统一保管的原则,保持其完整性。
  ㈠ 一个单位组织承办的活动,其形成的整套材料由该单位收集、整理、立卷,并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
  ㈡ 两个以上单位联办的活动,其形成的原件交组织承办单位负责组织整理、立卷归档,复制件由参与单位归档。组织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将活动档案移交档案馆保管。
  ㈢ 临时机构组织承办的活动,其形成的成套材料由该承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
  ㈣ 各新闻单位对有关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档案实行双套制,一套由新闻单位存档,另一套交档案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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