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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评议实行百分制,按照每年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方案确定具体评分标准。各部门、行业自评占综合评分的20%;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意调查结果占综合评分的20%;服务对象的民主测评占综合评分的40%;政风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民主测评占综合评分的20%。年终依据考核综合评分情况,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纠风办提出评议等次建议报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评议结果作为被评部门、行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精神文明单位、纠风工作先进单位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考核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群众满意度高、综合评议前五名的部门、行业,在年底评议大会上进行通报表扬,并作为该单位主要领导评先评优的依据,连续两年排名前五名的部门、行业,可在下一年度列为免评对象。
  第十九条 对当年综合评议为“基本满意”,且排名后五名的单位主要领导进行告诫提醒谈话;综合评议为“不满意”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建议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对连续两年被评议为“不满意”的单位主要领导,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条 评议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中央、自治区驻博单位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九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行业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本系统评议工作的安排、指导和督促;要为开展评议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自觉接受监督,不得以各种理由对合理化意见建议置之不理、久拖不决;不得弄虚作假,编造评议资料;不得刁难、打击报复反映问题或提出意见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不得以虚假事例为依据对部门单位进行评议。反映的问题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帮助部门真正解决问题。不能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纠风办要加强对评议工作的指导与督查,加强对政风行风监督员的管理。如实反映被评议部门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不得主观臆断,不得自行修改部门单位的评议统计数据,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评议的宴请、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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