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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 评议内容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纠风办根据纠风工作重点任务、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考核情况确定评议单位,制定工作方案和评议内容。
  第八条 各部门和行业可结合部门标准、行业特点细化评议内容。

第五章 评议方式

  第九条 自查自评。制定方案,选聘评议代表,宣传发动群众,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和政风行风建设目标、开展自查自评。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收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上级部门的意见建议,查找工作作风、服务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民主测评。针对每年确定的政风行风评议单位,采取发放《政风行风民主评议表》的方式,分别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重点企业代表、服务对象代表,政风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对部门、行业政风行风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一条 集中评议。年底召开政风行风评议大会,通报各部门、行业工作开展情况,由政风行风监督员对评议单位进行点评或现场满意度测评。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动态督查。自治州人民政府纠风办组织人员开展明察暗访,了解被评部门、行业作风、纪律、服务等方面的情况,查看群众投诉问题办理情况;政风行风监督员进行日常监督,收集社会各界对被评单位的意见建议,发现存在问题。
  第十三条 座谈走访。自治州人民政府纠风办组织人员走访服务对象、行政相对人,征求企业和基层群众对被评部门、行业的意见建议;走访下属单位和主管部门领导,了解掌握政风行风建设方面的情况;走访相关单位和督查机构,了解收集对被评部门的督查情况等。
  第十四条 督查整改。自治州人民政府纠风办对评议发现的问题采取书面通知、面对面交流、个别提醒等形式向被评部门、行业进行反馈。督促被评部门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期限,并对各被评部门、行业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提出的问题能整改而不及时整改、甚至边评边犯的单位,自治州人民政府纠风办向相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必要时对有关问题直接组织核查。

第七章 评议等次

  第十五条 评议结果分为四个等次: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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