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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0〕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强化民主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依靠人大、政协支持,自治州人民政府纠风办组织协调,部门和行业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民主评议工作一年为一个评议周期,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纠风办负责总体协调和安排部署,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重点企业代表、服务对象代表、政风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进行评议。根据工作需要将评议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和示范窗口创建相结合。
  第五条 各县市(口岸)、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包括中央、自治区驻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民主评议实施方案,开展评议工作,并做好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的评议工作。

第三章 评议对象

  第六条 全州所有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包括中央、自治区驻博单位),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以及直接为群众办事、面对面提供服务的窗口单位和基层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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